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63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商业街北头。
法定代理人:***。
被告:**套,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文安县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文安县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文安县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