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353号
原告:**增,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牛,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与被告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实收部分),由原告**增负担。
审 判 长 靳 凡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