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石民四终字第00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夫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四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3年4月2日,宏业公司向***购买冬青14000棵,价值18200元。4月8日,宏业公司向***购买冬青9000棵、油松7棵、月季2000株、云杉2棵,合计货款22300元。两笔价款共计40500元。***认可此后宏业公司支付了11920元。(二)2013年10月17日,宏业公司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给***30000元。2014年1月22日,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发短信内容如下:“*大姐,账上次咱俩对后是28580元。42棵云杉21840元、***1500元,算下来是8240元给你,把发票总共11600元左右开过来吧。本周五给你清了,你看对不对?”宏业公司的计算方式为:28580(欠***的货款)-21840(扣除质量问题云杉款项)+1500(***)=8240元,***收到短信后没有回复。一审开庭审理时,***将***由1590元变更为1500元,诉讼请求总额共计30080元。
原审认为,***与宏业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双方认可买卖苗木的事实且有宏业公司方出具的收货单,故应当认定***、宏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宏业公司于2013年4月2日、4月8日,分两次从***处购价值40500元的树苗,宏业公司已付款11920元的事实无异议。宏业公司辩称欠款已于2013年10月17日还清,但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1月22日发送给***的短信中认可欠***苗木款28580元,与宏业公司的观点相矛盾,故此笔30000元付款不能用于抵扣***主张的欠款。此外,宏业公司在短信中单方主张扣除有质量问题的云杉款21840元,当时未得到***的认可,现在亦未得到***的追认,且宏业公司在此案中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故不能从***主张的欠款中扣除,宏业公司尚欠***货款28580元。关于***主张的***问题,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短信中认可需支付***1500元,故对***的此项请求予以支持。两项合计30080元,宏业公司应当支付。遂判决: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苗木款、栽培费共计300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回,由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部分一并给付***)。
宣判后,宏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出售的42棵云杉(价值21840元)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从其苗木价款中扣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对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发短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其短信内容为“*大姐,账上次咱俩对后是28580元。42棵云杉21840元、***1500元,算下来是8240元给你,把发票总共11600元左右开过来吧。本周五给你清了,你看对不对?”二审法庭调查,宏业公司称短息中叙述的42棵云杉存在质量问题,其价款21840元应予扣除。短信意思表示扣除21840元,未经***承诺或追认,不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合意,也不会发生法律上减少价款的法律效果。宏业公司为主张42棵云杉存在质量问题,二审提供了两张照片,欲证明两棵云杉偏冠。偏冠属于能够及时发现的质量问题,42颗云杉栽培近一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期。综上,宏业公司主张42棵云杉存在质量问题,其价款21840元应予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宏业公司还主张于2013年10月17日通过转账支票已支付给***30000元,债务已清偿。但该主张与2014年1月22日向***发短信的事实,在时间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元,由石家庄宏业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申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