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4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豪俪影业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白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景怡写字楼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豪俪影业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俪影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5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豪俪影业制作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豪俪影业制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陈德军
审判员 范 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