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2157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州路景怡写字楼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轻化工业园区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芮玉,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计5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