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5民初1594号
申请人: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环城大街东侧景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白崇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鼎瑞名苑小区1号楼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支行账户50×××43,中国建设银行隆化县支行账户13×××17,中国银行隆化支行账户10×××53,隆化县信用联社账户53×××95中的存款冻结15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隆化营销服务部已提供有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承德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支行账户50×××43,中国建设银行隆化县支行账户13×××17,中国银行隆化支行账户10×××53,隆化县信用联社账户53×××95内的存款15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隆化景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