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1781号
原告:宁波聚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4047926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三路237号一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9609525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聚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裁定,在675289元范围内冻结了被告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2024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聚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96元,两项合计4528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