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浩投资有限公司、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692号
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山神庙村崔家沟。
法定代表人:崔成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井祥,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兴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