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504号
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39337R。
法定代表人孙井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影乐,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20352X9。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桦,职务校长。
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8491.00元,由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毕金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