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井祥。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翠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