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4民初56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井祥,职务:经理。
被告:杨浩,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张旭东,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浩、***、张旭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12元,减半收取1119.5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国军
审 判 员  白明玉
人民陪审员  郭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