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达俊电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0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村旧围12号。
法定代表人:邹全林。
被执行人:东莞市达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高桥龙路6号2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覃琼丽。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521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15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107940.42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517.36元、保全费1074.34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案的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A0028246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止。因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设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查封设备需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完毕后再作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莫芷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