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民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安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黄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水利
工程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
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在一审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基于***为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且原审原告认可已付工程款全部由***向其支付的事实,结合原审被告对涉案工程不知情的抗辩意见,应当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其他施工主体,并在查明涉案工程欠款数额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做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