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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与沧州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21民初515号
原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未交纳案件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锋
书记员 赵红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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