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冯庄村村民委员会、沧州路桥工程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安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冯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小冯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复耕合同》的实质是委托合同,而不是一审认定的租赁合同。路桥公司支付复耕款、双方签订《复耕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复耕工作,复耕是复杂综合性工程,工程量巨大,包括板结土地的清理、耕土回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环环相扣。(二)结合合同签订的背景和权利义务内容,“终期”并非最终、最后的意思,而是全年、全期的意思。即使终期为最终、最后的意思,那么也应以路桥公司在2017年年初及时全额支付复耕费为前提条件,否则路桥公司无限期迟延支付剩余复耕费,会造成复耕无限期延误,会增加持续的损失也就是按年度增加租金,路桥公司也应当承担这种责任。综上,小冯庄村委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耕合同》约定“参照现有既定的工程数量、概算,经甲乙双方进行谈判,最终商定复耕费用共计410万元。并委托沧州路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结算事宜”,路桥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小冯庄村委会认为复耕工作是复杂综合性工程,工程量巨大;一、二审法院对“终期”的理解是错误的,但其既未能举证证明,也没有提交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小冯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冯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