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向**,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棕坡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MWDRON。
法定代表人:查某某。
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三合路(原计生局卫生局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58729178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与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调解并作出(2020)黔0423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直至约定付款期届满,被执行人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90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4694985.39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94985.39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93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与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于2021年1月15日支付向**1694985.39元。
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对被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23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伟
审判员宋颖
审判员封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