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3民初363号
原告:向**,男,1973年6月18日生,贵州省关岭县人,住关岭自治县,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棕破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MWDRON。
法定代表人:查国兴。
被告: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三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58729172829。
法定代表人:XX达。
原告向**诉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镇宁分公司、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以与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镇宁分公司、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原告自己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01元,减半收取49051元,被告向**自愿承担。
审判员薛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