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23民初1321号
原告:向**,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住关岭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棕坡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MWDR0N。
法定代表人:查国兴。
被告: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三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5872917829。
法定代表人:XX达。
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诉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镇宁自治县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三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381元,减半收取70691元,由原告向**承担。
审判长薛勇
人民陪审员张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