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30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魏县南环路路南。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2015)邱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且已将其名下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经查询,***、***名下没有土地及房产登记。***名下有冀E×××××五菱牌汽车一辆,***名下有冀D×××××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汽车的登记手续进行了查封,未能实际扣押车辆。同时本院已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现***、***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对其下达了拘留决定书,并通过公安机关采取了临控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