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4民初1713号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南环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兵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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