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魏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4民初209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玉,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魏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冯丽洁

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兵阵

***与***、魏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3.0元,减半收取计40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    学    绪

审判员 封雪人民陪审员王小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    聪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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