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4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魏县南环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兵阵,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冀0434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冯现锋
审判员  栗运会
审判员  郭建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