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4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魏县南环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兵阵,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冀0434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冯现锋
审判员 栗运会
审判员 郭建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