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4民初209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玉,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魏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冯丽洁
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兵阵
***与***、魏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4.0元,减半收取计46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 学 绪
审判员 封雪人民陪审员王小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 聪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