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被罚款3万元(﹝冀邯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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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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