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098号
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东阳市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中南精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经济开发区小商品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南精工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