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浙078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处置完毕,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浙0783执5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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