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原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的四处房产已处置完毕,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0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