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3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604、605室,组织机构代码71094661-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494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谐路14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5721719-9。
法定代表人*维新。
申请执行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4592.95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069元。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杭州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维新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