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商初字第5552号
原告:***。
被告:蒋帅。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生为与被告蒋帅、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蒋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帅、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被告蒋帅因工程周转资金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到期本息一次性归还。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原告将20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蒋帅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后有权向债务人蒋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由被告蒋帅负担,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