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3财保125号
申请人: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茹,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中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郭丽娟,职务:经理。
申请人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03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承德中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中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