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泰丰时代城一期10号楼3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景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168号宁安园1-1-1918。

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焉贵海,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焉贵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