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312号
原告: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K1228室(上海律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87016X
法定代表人:梅继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斐斐
代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