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权东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4166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男,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东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波尔多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48MCK1P。
法定代表人:贺兴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K122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87016X。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东良,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丁东良、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民权东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2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振江
审 判 员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毕世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