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4166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男,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东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波尔多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48MCK1P。
法定代表人:贺兴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K122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87016X。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东良,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丁东良、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民权东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崔振江
审 判 员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毕世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