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民权县博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3938号
原告:民权县博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野岗镇野岗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58058661T。
法定代表人:王鹏,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K122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87016X。
原告民权县博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源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民权县博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民权县博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