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5执异34号
案外人:周敏娟,女,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恋。
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荣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荣亮,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键旋,女,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余荣亮、刘键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敏娟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外人周敏娟称,201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由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需要过桥资金,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向我借款4000万元,以实际用款需要为准,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其持有的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的15%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后来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收贷后未放款,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我的借款,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该质押股权转让给我以抵债,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因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拖延一直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我是实际对该股权享有权利的,贵院拍卖涉案股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15%的股权不予拍卖,变卖或抵债,恳请贵院予以审查核准。
申请执行人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称,我认为案外人周敏娟的异议申请不成立。股权是按照工商管理机关的登记等信息来判断,既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股权没有变化,说明案外人周敏娟不是该股权的合法权利人,因此应依法驳回案外人周敏娟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安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已进入拍卖程序,案外人周敏娟向本庭提交了借款合同一份,股权质押协议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
本院认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中,载明了被执行人佛山中经富顺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案外人周敏娟主张被执行人佛山中金富顺贸易有限公司已将该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应以工商登记来判断权利人。案外人周敏娟所提异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周敏娟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魏玉端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