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

深州市金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2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深州市金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红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1年4月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深州市金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世诚房产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深州市金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州市金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深州市金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