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

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89274190F,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兴隆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661567922,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明威牧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威牧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明威牧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与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于相成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