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

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执监16号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兴隆县境内,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统一、方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裘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