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

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民初1844号

原告: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街(原造纸厂北胡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89274190F。

法定代表人:赵亚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华,河北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91****电话:。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金宗,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810043719,电话:173××××585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661567922。

法定代表人:陈和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执业证号:11308199810835233。

原告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冀082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原告百顺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冀08民终921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00元由原告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建彦审判员田文智审判员熊宝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