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执1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89274190F。
被执行人: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661567922。
本院在执行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17)冀082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