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2民初1995号
原告:***,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兴隆县。
原告:**,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8927419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东区车道沟***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9113082256615679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龚蕊与兴隆县百顺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明威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诉讼标的物与二被告之间的原判决有关,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