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等与**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执61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执行人:上海巴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3037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巴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巴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2,12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为江苏省灌云县、另一被执行人上海巴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未见经营活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工商、社保、公积金、股息红利、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CXXXXX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所购保险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极少。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巴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有
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向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颖

书记员

陈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