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2077号
申请人XXX,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路北侧税务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8432752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X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