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569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