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路北侧税务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1082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5.66万元及迟延利息,缴纳执行费1596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4月2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到财产。
三、2019年8月15日本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司法联络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无财产线索。
四、2019年9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未结工程款,我院到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财政局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
五、2019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拘留。
七、2019年11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孝雷
审判员 王振东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