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路北侧税务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84327521L。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廊坊市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冀1082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共计200万元,负担执行费22400元及诉讼费3020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收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7月3日进行了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未查找到财产。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未结工程款,我院到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财政局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

四、2019年9月5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六、2019年11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20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孝雷

审判员  周福宽

审判员  马凤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