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9民初524号
原告: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现录,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东高村北鸿锐基地西侧。
法定代表人:倪彦梅,任执行董事。
原告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利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袁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