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赞皇县兴鹏泡沫混凝土砖有限公司与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29民初1596号
原告:赞皇县兴鹏泡沫混凝土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华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马静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杰,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千秋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现录,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赞皇县兴鹏泡沫混凝土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鹏公司)与被告高邑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凤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混凝土款40180元及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经营混凝土生意,被告承揽建筑生意,被告为河北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办公楼提供混凝土,2013年6月期间共欠原告混凝土款共计40180元,2018年6月16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对于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凤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欠混凝土款属实,但我只是给凤城公司施工的,具体有没有给付款项我不知道,混凝土也不是我联系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2018年6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上记载:凤城公司在河北利土公司建办公楼用兴鹏泡沫混凝土…共计肆万零壹佰捌拾元(2013年6月用),拟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该清单上有被告***签字按印,但未加盖凤城公司公章。对此被告***称混凝土是给凤城公司送的,应当由凤城公司给付货款。
另查,庭审后被告***提交与张现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拟证实张现录应当偿还混凝土款。该合同主文第四行记载乙方(***)采取包工包料…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混凝土金额40180元。原告与被告***陈述一致,结合被告***出具证明,对此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给付责任主体问题,被告提交的施工责任合同明确记载“包工包料”等相关内容,结合原告相关陈述,本院依法确认混凝土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即应当由被告***偿还本案混凝土款项。关于***与凤城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双方未做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赞皇县兴鹏泡沫混凝土砖有限公司40180元。
二、驳回原告赞皇县兴鹏泡沫混凝土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