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

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3民初1671号

申请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建设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7698410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2082587A。

法定代表人:纪茂峰,经理。

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以冀J×××××号车辆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工商银行东光铁西支行60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